前 言
雷氏润茶固体饮料执行标准为GB/T 29602固体饮料,为明确产品在GB/T 29602中的品类归属及原、辅料要求、检测指标等,特在本质量标准中进行详细描述。
起草单位: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屈战果、郭锐税
适用于本企业和被委托加工厂(黄山华绿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雷氏润茶固体饮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青果、芦根、桔梗、薄荷、罗汉果、胎菊为原料,经提取、干燥,添加或不添加甜味剂等辅料,制成的固体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的水分测定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5476 罗汉果质量等级
GB 327336 干薄荷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青果、芦根、桔梗、胎菊: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相关规定。
罗汉果:应符合GB/T 35476相关规定。
薄荷:应符合GB 327336的相关规定。
3.2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9602 固体饮料。
应符合GB/T29602中4.6.2 草本固体饮料类有关技术要求。
3.3检验要求
3.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进行检验。
3.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数,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检查等。
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3.4 试验方法
3.4.1感官检验
表1 感官检验
项目名称 |
要求 |
检验方法 |
状态 |
疏松、均匀小颗粒或粉末状,无结块,冲溶后呈浑浊或澄清液。 |
观察按照标签标示冲调或冲泡方法制备50mL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状态、色泽,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
色泽 |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
|
气味、滋味 |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香气及滋味、无异味。 |
|
杂质 |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
3.4.2理化检验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水分,g/100g ≤ |
7.0 |
GB 5009.3 第一法 |
3.4.3卫生指标
3.4.3.1常规微生物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
采样方案及限量 |
检验方法 |
|||
n |
c |
m |
M |
||
菌落总数/(CFU/g) ≤ |
5 |
2 |
100 |
10000 |
GB 4789.2 |
大肠杆菌群/(CFU/g) ≤ |
5 |
2 |
1 |
10 |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
霉菌、酵母计数/(CFU/g) ≤ |
20 |
GB 4789.15 |
|||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GB 4789.1和GB/T4789.21执行。 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
3.4.3.2致病菌
表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
检验方法 |
|||
n |
c |
m |
M |
||
沙门氏菌(CFU/g) |
5 |
0 |
0 |
- |
GB 4789.4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
5 |
1 |
100 |
1000 |
GB 4789.10第二法 |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1执行。 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与抽样
4.1.1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次混合拼合锅产生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包装交货批。
4.1.2每批产品随机抽取出不少于10个最小独立包装,分别用于感官检验、理化指标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检验以及留样备用。
4.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进行检验。
4.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数,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检查等。
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4.3 判定规则
4.3.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三项以上(含三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4.3.2 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两项(含两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标签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外,还应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
5.2 包装
包装材料与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还应符合GB10789的相应要求。
5.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避免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5.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无异味、通风良好的仓库中,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混放。
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