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中华医药

【雷氏公告】雷氏润茶固体饮料(GB/T 29602 固体饮料)

2021-09-16 22:01

       

   雷氏润茶固体饮料执行标准为GB/T 29602固体饮料,为明确产品在GB/T 29602中的品类归属及原、辅料要求、检测指标等,特在本质量标准中进行详细描述。

 

 

 

起草单位: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屈战果、郭锐税

适用于本企业和被委托加工厂(黄山华绿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雷氏润茶固体饮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青果、芦根、桔梗、薄荷、罗汉果、胎菊为原料,经提取、干燥,添加或不添加甜味剂等辅料,制成的固体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的水分测定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5476     罗汉果质量等级

GB 327336     干薄荷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青果、芦根、桔梗、胎菊: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相关规定。

罗汉果:应符合GB/T 35476相关规定。

薄荷:应符合GB 327336的相关规定。

3.2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9602 固体饮料。

应符合GB/T29602中4.6.2 草本固体饮料类有关技术要求。

 

3.3检验要求

3.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进行检验。

3.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数,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检查等。

   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3.4  试验方法

3.4.1感官检验

表1  感官检验

项目名称

要求

检验方法

状态

疏松、均匀小颗粒或粉末状,无结块,冲溶后呈浑浊或澄清液。

观察按照标签标示冲调或冲泡方法制备50mL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状态、色泽,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气味、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香气及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4.2理化检验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7.0

GB 5009.3 第一法

3.4.3卫生指标

3.4.3.1常规微生物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

5

2

100

10000

GB 4789.2

大肠杆菌群/(CFU/g) ≤

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酵母计数/(CFU/g) ≤

20

GB 4789.15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GB 4789.1和GB/T4789.21执行。

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4.3.2致病菌

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CFU/g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GB/T4789.21执行。

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与抽样

4.1.1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次混合拼合锅产生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包装交货批。

4.1.2每批产品随机抽取出不少于10个最小独立包装,分别用于感官检验、理化指标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检验以及留样备用。

4.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进行检验。

4.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数,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检查等。

   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4.3 判定规则

4.3.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三项以上(含三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4.3.2 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两项(含两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标签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外,还应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

5.2 包装

包装材料与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还应符合GB10789的相应要求。

5.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避免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5.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无异味、通风良好的仓库中,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混放。

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