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中华医药

【雷氏公告】浓缩果蔬汁(浆、液、膏)

2021-08-18 12:22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起草。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浓缩果蔬汁(浆、液、膏)》标准。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

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

本标准由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战果、鲍士芳、崔传锋。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和被委托加工厂(安徽乐福生药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于 2021年 08月 18 日首次发布。

 

 

浓缩果蔬汁(浆、液、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浓缩果蔬汁(浆、液、膏)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所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0650        鲜梨

GB/T 10651        鲜苹果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8672        枸杞

GB/T 19618        甘草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6150        免洗红枣

GB/T 29370        柠檬

GB/T 30383        生姜

GB/T 35883        冰糖

GH/T 1159         山楂

NY/T 586          鲜桃

NY/T 1504         莲子

QB/T 1173         单晶冰糖

QB/T 1174         多晶冰糖

QB/T 4561         红糖

QB/T 4567         黑糖

LY/T 1922         核桃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 附件 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 7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 年第 12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3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第 3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 5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 年第 9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 年第17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 年第13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 4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9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食用燕窝中亚硝酸盐知识问答》、《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茶树花等 7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3 年第1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裸藻等 8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第 10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6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 9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20 号)》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第 75 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 12 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浓缩果蔬汁(浆、液、膏)

以水果、蔬菜、茶叶、咖啡等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或其他食用原料为主要原料(原料可根据不同的产品进行选配),加入或不加入辅料,原料经前处理(榨汁、配制或浓缩等)、灌装、灭菌、灯检、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浓缩果蔬汁(浆、液、膏)。

3.2 原辅料:应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 附件 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食品(如:玉竹、黄精、阿胶、牡蛎、生姜、枸杞、莲子、百合、山药、马齿苋、代代花、甘草、白扁豆、杏仁、鸡内金、罗汉果、金银花、青果、鱼腥草、栀子、茯苓、益智仁、葛根、黑芝麻、蒲公英、酸枣仁、薏苡仁、藿香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如:玫瑰花(重瓣红玫瑰 Rose rugosa cv. Plena)、冬青科苦丁茶(Ilex kudingcha C.J.Tseng)、木犀科粗壮女贞[Ligustrum robustum(Roxb.)Blum.]苦丁茶、平卧菊三七(Gynura Procumbens (Lour.)Merr)、牛蒡根、玫瑰茄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短梗五加、蛹虫草、白子菜、雨生红球藻、乌药叶、辣木叶、茶树花、杜仲雄花、裸藻、丹凤牡丹花、枇杷叶、雪莲培养物、人参(人工种植)、玛咖粉等)、食用燕窝、冰糖、红糖、黑糖、食糖、蜂蜜、阿胶、麦芽糖、核桃仁、核桃油、蔬菜、水果(如:柠檬、梨、苹果、桃、枣、山楂)、食用淀粉等。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

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使用规定(使用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要求、使用规定(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 GB 1488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

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食品;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质;三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名单;四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五是新食品原料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六是进口的食品原料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七是原料应洁净、无变质、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

4.2 原辅材料要求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的规定。

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的规定。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

黑芝麻:应符合 GB/T 141761的规定。

短梗五加: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 7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 年第 12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3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白子菜: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第 3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雨生红球藻: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 年第 17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乌药叶、辣木叶: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 4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 19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茶树花、阿萨伊果: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茶树花等 7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3 年第 1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杜仲雄花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6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裸藻、丹凤牡丹花: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裸藻等 8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 年第 10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枇杷叶: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 9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20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雪莲培养物: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 5 种物品: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 年第 9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食用燕窝: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食用燕窝中亚硝酸盐知识问答》、《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 号) 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冰糖:应符合 QB/T 1173 或 QB/T 1174 或 GB/T 35883 以及 GB 13104 的规定。

红糖:应符合 QB/T 4561、GB 13104 的规定。

黑糖:应符合 QB/T 4567 的规定。

食糖:应符合 GB13104 的规定。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

核桃仁:应符合LY/T 1922 的规定。

核桃油:应符合 GB/T 22327 的规定。

柠檬:应符合 GB/T 29370 的规定。

梨:应符合GB/T 10650 的规定。

苹果:应符合 GB/T 10651 的规定。

桃:应符合 SB/T 10090 或 N Y/T 586 的规定。

枣:应符合 GB/T 26150 的规定。

山楂:应符合 GH/T 1159 的规定。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2762、GB 2763 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4.3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名称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无色透明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状态,鉴别气味,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

外观形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形态。

香气、滋味

具有原料固有的香气和滋味;味感协调、适口,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计)/%)≥

5.0

GB/T 10786

注: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4.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锡(以Sn计),mg/kg  

150

GB/T5009.16

铅(以Pb计),mg/kg  

0.45

GB/T5009.12

锡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真菌毒素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展青霉素/μg/kg      

50

GB 5009.16

注:展青霉素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4.7 微生物限量

4.7.1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

1000

GB 4789.2

大肠杆菌群/CFU/g   

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酵母计数/CFU/g 

20

GB 4789.15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GB 4789.1GB/T4789.21执行。

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7.2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CFU/g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GB/T4789.21执行。

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8 食品添加剂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4.8.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

4.9 食品营养强化剂

4.9.1 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4.9.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的规定。

4.10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

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的确定、抽样方法及数量、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6.1.1 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

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6.1.2 抽样方法及数量:

6.1.2.1 生产环节抽样: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

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2kg(L)。

6.1.2.2 流通环节抽样: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6.1.2.3 餐饮环节抽样: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6.1.2.4 样品: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

6.1.2.5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6.1.3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等技术指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型式检验:

a) 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

b) 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c) 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3 判定规则

a)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

b)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c)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

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样品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标注。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配料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卫生健 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及每天食用限量等信息。

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14881、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

按 GB 1488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 12 号令)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7.4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