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中华医药

【雷氏公告】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公示-菊花系列植物饮料

2020-05-11 21:34



       

 

本标准内容编写的格式、编号、规则等符合GB/T 1.1-2009的要求《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参照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新资源食品2009版)和GB/T 31326-2014植物饮料类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代替于20200218日发布的Q/SHLYS003S-2020菊花系列植物饮料。

本标准与Q/SHLYS003S-202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留样产品及加速试验结果,调整产品效期为18个月。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战果、崔传锋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和被委托加工厂(上海泛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90611日首次发布。

     202002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02105月11日第二次修订。

 

 



菊花系列植物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菊花系列植物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科植物菊Chrysanthemummorifolium Ramat.的干燥头状花序菊花为原料经提取,茄科植物宁夏枸杞Lycium barbarum L. 的干燥成熟果实经提取,葫芦科植物罗汉果Siraitia grosvenorii的干燥果实经提取,辅以添加甜味剂等,经调配、灌装杀菌(或杀菌灌装)、包装等工序后,制成的系列植物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5883       冰糖

GB 1886.235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GB 26687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10468        水果和蔬菜产品 p H值的测定方法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4806.6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31604.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树脂中提取物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706      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

GB 29921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1326      植物饮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产品分类

1    分类

产品分类

原辅料

枸杞菊花露(无糖)

水、枸杞、菊花、柠檬酸

枸杞菊花露(冰糖)

水、冰糖、枸杞、菊花、柠檬酸

罗汉果菊花露

水、菊花、罗汉果浓缩液、柠檬酸

备注:《食品标志管理规定》将该产品分为枸杞菊花露(无糖),枸杞菊花露(冰糖),罗汉果菊花露。

4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菊花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的规定。

4.1.2枸杞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的规定。

4.1.3 罗汉果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的规定

4.1.4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

4.1.5罗汉果浓缩液应符合GB/T 17325的规定。

4.1.6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和辅料。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2.1  枸杞菊花露(无糖)感官指标

项目名称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淡黄绿色至黄棕色

取适样品置于无色透明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鉴别气味,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

组织形态/性状

澄清透明或浑浊均匀,浊度适宜,允许有量沉淀,允许有少量乳光,静置后无分层现象。

滋、气味

具有菊花、枸杞的香气、滋味、味感协调、柔和、适口,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2.2  枸杞菊花露(冰糖)感官指标

项目名称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淡黄绿色至黄棕色

取适量样品置于无色透明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鉴别气味,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

组织形态/性状

澄清透明或浑浊均匀,浊度适宜,允许有量沉淀,允许有少量乳光,静置后无分层现象。

滋、气味

具有菊花、枸杞的香气、滋味、味感协调、柔和、酸甜适口,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2.3  罗汉果菊花露感官指标

项目名称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淡黄绿色至黄棕色。

取适量样品置于无色透明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鉴别气味,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

组织形态/性状

澄清透明或浑浊均匀,浊度适宜,允许有量沉淀,允许有少量乳光,静置后无分层现象。

滋、气味

具有菊花、罗汉果的香气、滋味、味感协调、柔和、酸甜适口,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枸杞菊花露(无糖)

枸杞菊花露(冰糖)

罗汉果菊花露

pH

4.0-6.0

4.0-6.0

4.0-6.0

GB/T10786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计),%

0.5

5

0.5

GB/T 12143

(以As计),mg/L

0.2

GB/T5009.11

铅(以Pb计),mg/L

0.28

GB/T5009.12

(以Cu计),mg/L

5.0

GB/T5009.13

4.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

5

2

100

1000

GB 4789.2

大肠杆菌群/CFU/ml) ≤

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酵母计数/CFU/ml) ≤

20

GB 4789.15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GB 4789.1GB/T4789.21执行。

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5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5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CFU/mL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GB/T4789.21执行。

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8 密封性

应无渗漏现象。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pH值、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净含量偏差。

6.3型式检验

6.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组批

检验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次混合拼合锅产生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包装交货批。

6.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出厂检验复验抽样需在同一批样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8瓶(盒)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样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6瓶(盒)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6.6 判定规则

检验中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

7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识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50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内包装

7.2.1.1包装材料

聚酯瓶(PET)应符合GB 13114中的规定。

利乐包盒应符合GB/T 18706的规定。

7.2.1.2最小包装按出厂规格规定的净含量为一瓶。

7.2.2外包装

外包装用瓦楞箱包装,箱内应有合格证。

7.3 运输

输工具应干燥、清洁、防雨防潮、防晒防压,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产品的箱体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能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质混运。

7.4 贮存

7.4.1产品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接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质混贮。

7.4.2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