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内容编写的格式、编号、规则等符合GB/T 1.1-2009的要求《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参照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07-2000《非碳酸饮料》中关于“植物饮料类”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与Q/AAMY0001S-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言;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产品分类;
——修改了要求;
本标准由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小玲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和被委托加工厂(常州市东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丁堰常丰路98号;上海泛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枫泾工业园区环东一路65弄10号)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CYEA 01—1991; Q/CYEA 08—1999;Q/CYEH 50—2004;Q/CYEH 50—2008;Q/AAMY0001S-2011
雷 氏 菊 花 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雷氏菊花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科植物菊Chrysanthemummorifolium Ramat.的干燥头状花序白菊花为原料进行蒸馏、煎煮的白菊花馏液和提取液,辅以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酸度调节剂(柠檬酸、柠檬酸钠),经配制等工序后,再经无菌包装制成的液汁均匀,基本透明的液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782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114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706 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
GB 29921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DB31/207 非碳酸饮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监督发[2007]300号《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3 产品分类
表1 分类
产品分类 |
原辅料 |
产品1(雷氏菊花露)有糖型 |
白菊花馏液和提取液、白砂糖、柠檬酸、柠檬酸钠 |
产品1(雷氏菊花露)低糖型 |
白菊花馏液和提取液、白砂糖、柠檬酸、柠檬酸钠 |
产品1(雷氏菊花露)无糖型 |
白菊花馏液和提取液、柠檬酸、柠檬酸钠 |
备注:根据卫监督发[2007]300号《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规定将该产品分为有糖型、低糖型、无糖型三种类型。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白菊花应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及附录A的规定。
4.1.2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3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4.1.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符合GB 5749。
4.1.5柠檬酸钠应符合GB 6782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感官指标
序号 |
项目名称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1 |
色泽 |
呈淡黄色或淡黄绿色。 |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和无色透明玻璃器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鼻嗅其气味,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外观形态和杂质,最后口尝其滋味。 |
2 |
外观形态 |
澄清透明或浑浊均匀,浊度适宜,允许有少量沉淀,允许有少量乳光,静置后无分层现象。 |
|
3 |
杂质 |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
|
4 |
香气、滋味 |
具有菊花的香气、滋味、味感协调、柔和、酸甜适口,无异味。 |
备注:感官指标均包含有糖型、低糖型和无糖型这三类产品。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序号 |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
有糖型 |
低糖型 |
无糖型 |
|||
1 |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计),% |
≥4.5 |
0.02—4.5 |
<0.02 |
GB/T 12143 |
2 |
总糖(以转化糖计),g/100ml |
≥4.5 |
0.02—4.5 |
<0.02 |
GB/T 5009.8 |
4 |
总砷(以As计),mg/L ≤ |
0.2 |
GB/T 5009.11 |
||
5 |
铅(以Pb计),mg/L ≤ |
0.3 |
GB 5009.12 |
||
6 |
铜(以Cu计),mg/L ≤ |
5.0 |
GB/T 5009.13 |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
采样方案及限量 |
检验方法 |
|||
n |
c |
m |
M |
||
菌落总数/(CFU/ml) |
5 |
2 |
100 |
10000 |
GB 4789.2 |
大肠菌群/(CFU/100ml) |
5 |
2 |
1 |
10 |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
霉菌/(CFU/ml) ≤ |
20 |
GB 4789.15 |
|||
酵母/(CFU/ml) ≤ |
20 |
GB 4789.15 |
|||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GB 4789.1和GB/T4789.21执行。 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
备注:微生物指标均包含有糖型、低糖型和无糖型这三类产品。
4.5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 |
检验方法 |
|||
n |
c |
m |
M |
||
沙门氏菌(CFU/mL) |
5 |
0 |
0 |
- |
GB 4789.4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
5 |
1 |
100 |
1000 |
GB 4789.10第二法 |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1执行。 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
4.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8 密封性
应无渗漏现象。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净含量偏差。
6.2 型式检验
6.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 组批
检验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次混合拼合锅产生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包装交货批。
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6.4.1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复验抽样需在同一合格批中抽取。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抽取。
6.4.2抽样数量
每批随机抽样量为一次检验量的3倍,1倍检验量作感官和理化、微生物及重金属含量测定;2倍检测量作留样备用。
6.5 判定规则
检验中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为合格。
检验中若有一项感官指标或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或有异味、有害杂质时,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为不合格。
6.5.1出厂检验结果中,除感官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外,如其他指标中有1-2项不合格,可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即使只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5.2型式检验结果,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净含量有1瓶负偏差超
出偏差范围,允许复验3瓶,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识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卫监督发[2007]300号《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内包装
7.2.1.1包装材料
聚酯瓶(PET)应符合GB 13114中的规定。
利乐包盒应符合GB/T 18706的规定。
7.2.1.2最小包装按出厂规格规定的净含量为一瓶。
7.2.2外包装
外包装用瓦楞箱包装,箱内应有合格证。
7.3 运输
输工具应干燥、清洁、防雨防潮、防晒防压,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产品的箱体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箱内温度不应高于30 ℃,不能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质混运。
7.4 贮存
7.4.1产品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接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质混贮。
7.4.2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白菊花的质量要求
A.1 菊花露是以成熟适度、新鲜、清洁、无虫害、无霉烂的白菊花为主要原料,经蒸煮、过滤、浓缩精制而成的。
A.2 白菊花的质量要求
白菊花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 白菊花的质量要求
项目 |
指标 |
性状 |
舌状花类白色或黄色,呈蝶形或扁球形,直径2.5-4㎝。 |
砷/(㎎/㎏) |
0.2 |
铅(Pb)/(㎎/㎏) |
0.3 |
铜(Cu)/(㎎/㎏) |
5.0 |
六六六(总BHC)/(㎎/㎏) |
0.2 |
滴滴滴(总DDT)/(㎎/㎏) |
0.2 |
五氯硝基苯(PCNB)/(㎎/㎏) |
0.2 |
水分 |
不得过15.0% |
含量 |
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绿原酸不得少于0.2%,含木犀草苷不得少于0.080%,含3,5-O-二咖啡酰基奎宁酸不得少于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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