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中华医药

【雷氏公告】银花露系列植物饮料标准(GB/T31326 植物饮料)

2021-08-12 16:43


       

    银花露系列植物饮料执行标准为GB/T 31326,为明确银花露在GB/T 31326中的品类归属及原、辅料要求,检测要求等,特在本质量标准中进行详细描述。

 

 

 

起草单位: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屈战果、崔传锋

适用于本企业和被委托加工厂(上海泛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银花露系列植物饮料

1范围

本标准依据银花露系列植物饮料的原、辅料及制备方式,依据GB/T31326标准要求,明确检验的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以忍冬科植物忍冬Lonicera ja ponica Thunb.的干燥花蕾或带初开的花经蒸馏提取,添加或不添加甜味剂等,经调配、灌装杀菌(或杀菌灌装)、包装等工序后,制成的系列植物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86.235      柠檬酸

GB/T317          白砂糖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 31326      植物饮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产品分类

 

 

1    分类

产品分类

原辅料

银花露

水、金银花、柠檬酸、山梨酸钾

银花露(含糖)

水、金银花、白砂糖、柠檬酸、山梨酸钾

银花露(精粹)

水、金银花、柠檬酸、山梨酸钾

备注:依《食品标志管理规定》将该产品分为银花露,银花露(含糖),银花露(精粹)。

4 技术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金银花: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金银花项下规定。

白砂糖:应符合GB/T317白砂糖的规定。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

4.2产品类型及要求

银花露系列应符合GB/T31326中4.3 草本饮料/本草饮料类有关技术要求。

GB/T31326 植物饮料》见附件。

4.2.1感官要求

2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无色或淡黄色,澄清透明液体。

取适量样品置于无色透明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鉴别气味,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

滋味及气味

微甜,具有金银花特有的香气,不得有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2.2微生物指标

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

5

2

100

1000

GB 4789.2

大肠杆菌群/(CFU/ml) ≤

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酵母计数/(CFU/ml) ≤

20

GB 4789.15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GB 4789.1和GB/T4789.21执行。

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次混合拼合锅产生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包装交货批。

5.1.2每批产品随机抽取出厂检验复验抽样需在同一批样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瓶(总体积不少于2L)的成品进行检测,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以及留样。

5.2出厂检验

5.2.1每批产品出厂时有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

5.2.2出厂检验项目:除对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进行检验外,还应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验。

5.3型式检验

5.3.1型式检验项目:感官要求、理化指标、食品安全要求的全部项目。

5.3.2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5.4 判定规则

5.4.1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3项以上(含3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4.2 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2项(含2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6 标签、包装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有关规定。

6.2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外包装箱内不应使用过度的隔板。

7 运输和贮存

7.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应符合产品标示的贮运条件。

7.2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或贮存。

7.3应在清洁、避光、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

7.4产品封口部位不应长时间浸泡在水中,以防止造成污染

7.5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